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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转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全文一览:新三板转科创板条件是什么?(3)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7-11 2:07:24 人气: 标签:什么叫新三板上市
导读:第二十八条 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暂缓上市不

  第二十八条 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暂缓上市不计算在决定有效期内。

  转板公司应当在转板上市前,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办理转板上市证券登记相关业务。

  转板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上市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

  第二十九条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应当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三十条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梦见吃饺子让。

  转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转板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本所关于股份减持与限售的相关。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所其他有关股份减持与限售的。

  第三十二条 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且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的剩余限售期自转板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

  第三十 转板公司向本所申请转板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股东应当承诺遵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

  第三十四条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两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

  第三十五条 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转板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有关。

  转板公司股东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仅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不得买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参与科创板其他股票交易。

  (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荐人报送的转板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转板上市申请。

  本所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转板公司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及标准,参照适用《科创板审核规则》等相关。

  第四十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予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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